2016年3月2日

昆山市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

 

参保条件

第一条 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尚未发现身患乳腺、子宫、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外阴其中之一种妇科恶性肿瘤的年龄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从业人员(包括外来务工的女职工),可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女职工在职10人以上的,均可参加)。

第二条 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上年度的能正确反映本单位女职工准确人数报表的复印件;

2、填写“昆山市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投保单”并加盖公章;

3、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名单按市总下发的表格格式打印,并存入U盘交市总女工部。

保障期限

第三条 每期保障期限为三年,首次参保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三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小时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一条)。

保障费

第四条 缴费形式及标准:

1、互助保障费可以由个人缴纳,也可以根据《劳动法》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要求,积极争取单位行政支持,由行政与个人共同负担,或由行政出资支付。

2、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50元,保障期满后不返还。

第五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为无效。

保障责任

第六条 首期参保执行180天免责,即在保障期内,被保障人与保单生效之日后180天起,经本会认定的昆山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市医保中心确认的外转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恶性肿瘤(具体定义见附则),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本会申请领取互助医疗保障金。

第七条 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癌症,互助医疗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为限,给付互助医疗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每份互助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

1、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5000元。本会给付互助医疗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并经住院治疗后(不包括原位癌),可申请领取互助医疗保障金10000元,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九条 建立慰问金制度。即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90天后的免责期内首次确诊患本计划第六条所致的其中一种癌症,并经住院治疗后,可向本会申请领取慰问金。本会给付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慰问金给付标准:保单生效之日起满90天——119天为500元;满120天——149天为1000元;满150天——179天为2000元。

第十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

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三十天内续报,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180天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三十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执行180天免责期。

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有给付互助医疗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恶性肿瘤;

2、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免责期内(慰问金为90天内)被确诊为本计划第六条所致的癌症和女性生殖器官恶性肿瘤。

3、被保障人所患的是转移性乳腺癌或转移性女性生殖器官恶性肿瘤;

4、被保障人所患的是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癌症和女性生殖器官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各种癌症;

5、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癌症和女性生殖器官恶性肿瘤。

6、被保障人在参保或续保时已超过55周岁;

7、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被保障人有第十三条第7款所指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互助医疗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互助医疗保障金或慰问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投保单位盖章的“昆山市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附有本会认定的昆山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市医保中心确认的外转定点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被保障人的病史卡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门诊病历登记凭证”)等。

第十五条 互助医疗保障金或慰问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后的九十天内向本会提出,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九十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互助医疗保障金或慰问金。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计划所称的女性生殖器官恶性肿瘤,是指子宫体、子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和外阴的恶性肿瘤。

第十七条 本计划所称的乳腺原位癌和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是指上述部位的癌细胞尚未穿透其基底膜。

第十八条本计划实施期满三年后视积余情况,按比例返回给基层,用于补助入会的困难女职工。

第十九条本计划自 2009年1月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昆山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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